根据《江西中医药大学2024年推免生(含直博生)复试工作方案》,为加强对推免生招生工作的管理,确保推免生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复试工作高效、公平、公正,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以下推免复试标准及办法。具体如下:
一、组织管理
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和督查组,组织实施本院的推免生招生复试和接收工作,凡属考生直系亲属者,不参与招生复试工作。招生工作小组的职责为:确定复试的具体内容,负责综合面试及评定成绩,写出评语,拟定拟录取名单。
二、复试名单确定
具有2024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且已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申请经济与管理学院公共管理专业,并通过学院初步审核合格。招生名额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三、复试方式及组织
1.复试方式。采取线下方式进行。
2.组织管理。在确保符合学校对复试工作的总体要求下,要充分体现随机确定考生复试顺序、随机确定复试导师组的组成人员和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的“三随机”工作机制,确保复试工作公平、公正。
四、复试阶段及主要内容
1.复试内容包括综合情况面试、专业课测试、外国语测试、体检等。
2.专业课测试和外国语测试。专业课测试和外国语测试一并在复试的过程中进行,专业课测试和外国语测试均采用问答形式。
(1)专业课测试满分为100分。专业课测试重点考查考生对专业理论及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是否具备本专业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
(2)外国语测试满分为100分。含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水平测试。
3.综合情况面试。满分100分,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综合情况面试采用即问即答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问题。
综合情况面试主要是考查考生的专业基础、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培养潜力等情况。包括大学阶段学习情况、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分析和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情况以及本专业领域发展潜力,科研和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方面经历,治学态度、事业心、责任感、协作精神、心理健康、人文素质、举止、礼仪和表达能力等。
4.体检。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拟录取的考生在其居住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考生须在2023年10月16日之前,将体检报告扫描后发至我校医务所(jzdyws@126.com),发送格式:申请专业+姓名+体检报告(初检),由我校医务所审验核查,对体检结果存在问题者,我校再通知考生进行复检。考生复检结果和初检报告再次发送我校医务所邮箱,发送格式:申请专业+姓名+体检报告(初检+复检),后期我校医务所将所有考生体检结果汇总后发至研究生院,考生入学后由本人将体检报告的原件上交给辅导员。
五、复试要求
1、纪律要求:把好复试关,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综合情况面试过程中复试工作小组成员不能接打电话,不能随意离开现场。如有特殊情况离开片刻,则暂停学生面试,待成员回归现场后继续进行面试。
3、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确定面试提纲,组织面试小组,并作现场测试,集体评定面试成绩。分数统计后送交研究生院留存备查。每位考生的考核情况需进行现场记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六、拟录取工作
1.考生成绩计算方法
复试总成绩(满分100分)=专业课测试成绩(满分100分)×30%+英语测试成绩(满分100分)×30%+面试成绩(满分100分)×40%。
2.被我校拟录取的推免生,我校将及时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上设置为“待录取”状态,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接受,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受我校“待录取”信息,则视为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拟录取资格。
3. 若拟录取的考生名单中,最后一名的总成绩有相同分数者,则根据复试的综合情况面试、专业课测试的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被我校拟录取的考生,将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公示,请密切关注我校研究生院官网。
五、监督复议
推免生(含直博生)复试工作是保证生源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所有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复试工作中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复试录取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公平、公正。考生如对复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
举报电话:0791-87118809,0791-87118631。
电子信箱:jxtcmijw@sohu.com,jzyjszsb@163.com。
六、面试安排
时间:10月7日(周四)下午3点
地点:湾里校区劝学楼5110
七、违规处理
1.有直系亲属或直接利益关系人参加复试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对于任何阶段被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考试违纪、作弊等情况或隐瞒重要信息或通过弄虚作假取得复试及录取资格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已经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并通报考生所在学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3.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