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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办法
日期:2025-09-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学习,规范出国(境)研究生的选派和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和交流,包括:公派出国(境)、与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含中外双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合作科研、赴国外参加学术会议、校内国际交流项目、因私出国(境)等情况。研究生国外学习高校应为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高校。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和交流,原则上安排在研究生二年级第一学期。申请人一般于研究生一年级第二学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研究生出国学习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设立、实施和总体协调;各培养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宣传、研究生的审查推荐、涉及学分转换课程的审定等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分转换、学籍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国研究生的派出

第五条 申请出国学习的研究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思想品德良好,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二)符合国外接收院校的入学要求,雅思、托福或其他外语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可以优先推荐;

(三)身心健康,有较强的独立生活、学习和适应能力,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第六条 出国研究生的派出,坚持“项目公开、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留学项目执行学院根据学校与国外院校的合作协议,公布出国学习信息,组织出国研究生的派出工作,各学院向研究生进行宣传组织动员。

(二)申请出国学习的研究生须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出国学习审批表》,须提前经辅导员和导师同意,再经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留学项目执行学院负责与国外合作院校联系,办理出国研究生的录取手续,协助办理出国手续。

(四)留学项目执行学院及时将出国研究生名单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总后将所有出国研究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项目执行学院和研究生院应对出国研究生进行行前教育。研究生在出国前应向学校提交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包括遵纪守法、国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按期返校及其他所须承诺内容。

                                                                                             第三章 出国研究生的管理

第八条 导师和研究生辅导员负责出国研究生管理工作,进行行前教育,定期(每月)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了解派出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

第九条 研究生到达国外后,应于一周内联系导师和研究生辅导员,并在确定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后一周内告知所在学院联系人和导师。

第十条 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每个月向导师和研究生辅导员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遇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国家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及学校报告。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国外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家法律,遵守所在学校管理规定和教学安排,完成交流项目要求的学习任务。因违反我国或留学所在国家法律、我校或留学所在学校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自行办理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保险。留学期间及往返途中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擅自终止、延长学习期限或转往其他学校。确需终止、延长学习计划的,由研究生本人首先向我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国外院校提出申请,经双方院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延长学习期限或转往其他学校。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满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报到,并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及电子形式向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留学总结。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必须正常向学校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研究生学籍和学分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保留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籍。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国外院校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的,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可转换成绩和认定学分;成绩不合格的,不能认定学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时间记入修业年限,在国外学习或实习期间,可采取邮件、远程视频等多种形式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等培养环节,但应保存相关记录并存档。出国学习的研究生也可以申请提前开题。

第十九条 课程认定

(一)除我校培养方案中规定应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学分必须在我校获得外,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成绩单上列出的可学分转换的全部课程均可认定为我校相应的课程门类。

(二)各学院可根据课程具体情况,参照以下原则,认定课程门类:

1.研究生在国(境)外所学课程与其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上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或选修课相近或相同的课程:研究生所在学院可以直接按培养方案上的同类课程认定;若为其它学院开设的课程,则需开课学院予以认定。

2.研究生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中没有列出的课程,经所在学院认定确为本专业应学的专业课程,学院可以认定为本专业专业课程。

3.其它类课程:除以上情况,其它课程均认定为专业选修课。

(三)研究生在国(境)外学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我校各学院有关规定,自修相关学院允许的相关课程,回校参加相关学院统一的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相关课程学分。

(四)研究生在国(境)外学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国(境)外学校提供的《研究生短期学术访问计划能力评估表》,对应我校相关课程,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可获得相关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学分及成绩转换程序

(一)按照学习量对等原则,学分转换参照我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标准,即课程学分按每学期课堂授课16学时计1学分的方式进行折算。研究生国(境)外修读课程申请认定的学分,原则上不应超出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应修学分的80%,且思政类课程不予转换学分。

1.当国(境)外大学的成绩以百分制方式计算时,研究生的课程成绩直接以百分制方式录入。

2.当国(境)外大学的成绩以等级制方式计算时,则根据以下对应关系换算成绩,以百分制方式录入。

(1)当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为A、B、C、D和F五个等级时:

A:93,B:83,C:73,D:63,F:不可认定。

(2)当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为A+/A/A-、B+/B/B-、C+/C/C-、D+/D/D-和F时:

A+:93,A:90,A-:87;

B+:83,B:80,B-:77;

C+:73,C:70,C-:67;

D+:63,D:60,D-:57;

F:不可认定。

(3)当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为P和F时:

P:70;F:不可认定。

(4)当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为其它等级时,由研究生院参照交流学校标准认定课程成绩。

3.在国(境)外学校或机构的专业实践学分,可根据研究生在国(境)外实践的计划安排、实践鉴定等有关材料,参照我校培养方案标准予以认定。

(二)研究生因个人需要赴国(境)外大学学习,应根据对方学校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情况,事先与导师商议拟定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并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大学修读课程计划表》,提供交流学校所开设课程简介,明确在国(境)外大学修读的课程及拟替代的本校课程,需经导师同意、所在学位点负责人审批、所在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审核。未经批准学习的课程不列入认定范围。

(三)研究生在国(境)外大学完成交流学习并取得相应成绩后,应在返校后的4周内由本人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国(境)外大学课程成绩与学分清单(原件)等相关材料,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召开学位分委员会审核认定,转换为我校对应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学院确定的转换课程成绩单,须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连同国(境)外大学提供的原始成绩单报送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对转换后的课程成绩单进行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认可,录入课程成绩并存档。未通过研究生院审核的课程成绩单,学院应组织复核,报送相关详细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再次审核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返校后,须补修所缺课程学分。补修采用以下办法完成:

(一)申请补修。随下届研究生修读并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课程学分。

(二)申请考试。自行修读相关课程,申请参加期末考试或补考等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出国学习结束,未在规定的时间递交《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出国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视为放弃学分认定,必须补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赴港澳台学习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研究生院在实施过程中负责解释。


附件1: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学习审批表

附件2: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大学修读课程计划表

附件3: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出国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

附件4:研究生短期学术访问计划能力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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