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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院2027年推免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26-09-21   

为加强对推免生招生工作的管理,确保推免生招生复试工作高效、公平、公正,结合我实际,根据《江西中医药大学2027年推免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临床医学院2027年推免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组织管理

临床医学院2027推免生复试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临床医学院研究生招生分委员会、督查组和材料审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推免生招生复试和接收工作。

二、复试要求

(一)复试名单确定

具有2027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且已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申请我校相关专业,并通过院初步审核合格。各专业的招生名额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二)复试方式及组织

1.复试方式。采取线上方式进行。

2.组织管理。在确保符合学校对复试工作的总体要求下,根据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在复试中充分体现随机确定考生复试顺序、随机确定复试导师组的组成人员和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的“三随机”工作机制,确保复试工作公平、公正。

材料审核及复试内容要求

1.学院材料审核组对考生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后续复试

2.复试内容包括综合情况面试、专业课试、外国语测试、体检等。

3.专业课试和外国语测试在复试的面试过程中进行,且每位考生的复试时间一般不少于45分钟。

4.体检。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体检工作安排在复试结束后,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复试具体内容要求

1.专业课试和外国语测试。专业课试和外国语测试一并在复试的过程中进行,专业课试和外国语测试均采用问答形式

1)专业课试满分为100分。专业课试重点考查考生对专业理论及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是否具备本专业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

2)外国语测试满分为100分。含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水平测试。

2.综合情况面试。满分100分,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主要考核考生的专业素质和思维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动手能力和思想状况、心理素质等。

3.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确定面试提纲,组织面试小组,集体评定复试成绩。分数统计后送交研究生院留存备查。每位考生的考核情况需进行现场记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三、工作流程

1.严格考生资格审查。严把复试入口关,积极运用“人脸识别”“人证识别”等技术,并通过综合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库”等以及其他可用措施,加强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严防复试“替考”。

2.拟定录取,公布名单。考生复试完后,由各专业根据考生的复试情况,研究确定是否拟录取。第一批拟录取名单由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后在复试结束后24小时内报送研究生院招生就业科(最后批次截止时间以能成功上报教育部的时间要求为准),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拟录取名单,将在研究院网站上公示请密切关注我校研究生院官网

四、录取工作

1.考生成绩计算方法

复试总成绩(满分100分)=专业课试成绩(满分100分)×30%+外国语测试成绩(满分100分)×30%+综合情况面试成绩(满分100分)×40%。

2.被拟录取的推免生学校将及时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上设置为“待录取”状态,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接受,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受我校“待录取”信息,则视为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拟录取资格。

3.若拟录取的考生名单中,最后一名的总成绩有相同分数者,则根据复试的综合情况面试、专业课试的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被拟录取的考生,将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公示7日,请考生密切关注我校研究生院官网。

五、监督复议

推免生复试工作是保证生源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所有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复试工作中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学院督查组全程参与复试录取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公平、公正。考生如对复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

举报电话:0791-87118809,0791-87118630

电子信箱:jxtcmijw@sohu.comjzyjszsb@163.com。

六、日程安排

复试时间:9月28日下午

复试方式:线上复试,会议号等将统一通知复试考生。

复试当天请提前半小时候场。

、违规处理

1.有直系亲属或直接利益关系人参加复试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对于任何阶段被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考试违纪、作弊等情况或隐瞒重要信息或通过弄虚作假取得复试及录取资格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已经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并通报考生所在学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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